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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刘小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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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清水县编办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741400 |
| 联系电话:0938-7156408 |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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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订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2、负责拟订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协调县级各部门及乡(镇)之间的职责划分;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管理工作;审核县级机关和乡镇领导职数限额;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额、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
4、审核县级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核县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审批县级机关部门人员调整;审核调整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
5、负责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和调整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核和调整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及经费开支渠道;
6、监督、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的法制建设;研究拟订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和纪律处罚方法;
7、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的统计汇总上报;
8、负责拟订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与经费预算相结合管理及空编补员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与经费预算相结合及空编补员的管理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县编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清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副科级建制。挂靠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条例和规章负责县直和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核、认定、颁证、公告工作;负责已注册事业单位的年检工作;监督已登记事业单位证书的管理使用及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和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
二、行政处罚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登记主管机关收回证书及印章: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或不进行年度检验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登记证的;
(五)拒绝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