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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清水县卫生局 |
| 单位地址:清水县永清镇 |
| 邮政编码:74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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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区域卫生规划,统筹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全县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实施计划、服务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方案,控制烈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危害职工健康的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五)管理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市场,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研究拟订全县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和医学科技成果推广普及应用,指导并组织实施医学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负责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广告审查。
(八)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人才梯队,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聘工作,认定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传统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贯彻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爱国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十一)开展医学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助任务,组织参与省、市、县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负责卫生财务、会计、基建、装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县、乡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并对其业务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实施宏观管理。
(十五)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行政股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及局领导重要讲话,承办机关文件,审核政务信息、处理机要档案和保密工作、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会务和督办工作;编制全县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工作,管理和审查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制定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并实施监督;负责全县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卫生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编印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知识分子,中、高级卫生科技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劳动工资、福利政策、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分配及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卫生单位普法教育、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