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m2收取,一般企业免收;
(三)人防结建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免收,办公用房按2元/m2收取,其他企业减半收取;
(四)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公证、职业介绍等),在现行基础上下浮30%。
第九条 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力度,并争取有关贴息。
第十条 为投资者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
(一)对在清水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的投资项目,由园区提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天然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达到“七通一平”;
(二)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县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三)对投资企业在人才、劳动力、原材料及配件供应、物流运输、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由各部门、各单位优先支持解决;
(四)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清水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对户口不在清水的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确定领导重点联系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县政府可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毕业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负责安排就业,享受财政供给,不再享受奖励规定。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基层乡镇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对应的县直部门或单位,享受5%的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工业、农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的第一引荐机构和个人(简称中介人,含公职人员),均予以奖励;
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的委托书和资信证明,保证投资方的真实性,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定合同前由双方明确中介人,并在双方合同书中确定。
(二)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报告为准。
(三)对经认定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4‰奖励;对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及内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5‰奖励。
(四)对中介人的奖励,在项目按签订合同如期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兑现。
(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清水县现行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