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17〕35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
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7〕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5项(其中:取消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合并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承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共3项(其中;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承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尽快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附件:1.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http://www.tsqs.gov.cn/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60028146.doc
2.县政府部门取消承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http://www.tsqs.gov.cn/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60038852.doc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