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发改〔2023〕294号
清水县恒华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2018年根据县水务局的申请,原物价局通过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农村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价格调整后极大地缓解了供水企业的经营困难,但是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资源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水资源发[2015]181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用水征收标准”执行,每立方米多核算0.29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水市审计局关于对《清水县牛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调查》(天审调报[2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12月1日起农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5.31元/立方米执行。
二、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原《清水县物价局关于农村供水价格标准的批复》(清价发[2018]29号)执行。
三、为了保证农村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建议你公司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价格〔2023〕321号)文件规定的一个监管周期后提出申请,重新调整农村生活用水价格。
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