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2023〕2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经过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部分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政策不符,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客运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清发改[2020]172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docx
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