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发改〔2023〕293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水市审计局关于对《清水县牛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调查》(天审调报〔2023〕9号)文件,经研究,对《清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试行办法》(清价发〔2002〕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3项修改为,商业、娱乐、餐饮服务业按照使用面积每月0.3元/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废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元的规定。
二、将第五条第6项修改为住宅小区的生活、建筑垃圾运输费根据实际运输成本收取。
三、删去第五条第7项、第8项,第六条。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第九条改为第八条。
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