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agaiju/2023-00061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发2023〕296            


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尽快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甘水务清水发2023〕67号)收获,为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严格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经过成本监审、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制定了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经十八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水价标准。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制度,用水量划分为三级,价格级差为1:1.5:3,用水价格随着用水量的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用水量以月为缴费周期,周期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各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标准如下:


用水等级

月用水量基数

水价标准(元/m³)

第一阶梯

0-10立方米

2.80

第二阶梯

11-17立方米

4.20

第三阶梯

18立方米以上

8.40


(二)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阶梯式水价实施范围为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表一户”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计量水表为单位。对家庭4人以上的用户,可持户口本、房产证、所在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2.6立方米/月。

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学生生活(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养老及社会福利机构等暂不执行阶梯式价格,其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标准2.80元/立方米执行。

二、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

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加价制度。

(一)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定额内用水价格4.10元/立方米,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用水价格6.15元/立方米;超定额20%-40%(含40%)的用水价格8.20元/立方米,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价格12.30元/立方米。各行业用水定额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特种行业定额内用水价格14.00元/立方米,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用水价格21.00元/立方米,超定额20%以上的用水价格28.00元/立方米。

三、价外费用

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征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

(一)建立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你公司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信息的同时,每年三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局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成本数据。

(二)规范水费收缴管理。对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和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你公司要设专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户表改造费用,保证2025年底前完成户表改造工作,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

(三)规范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除受用户委托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四)优惠政策。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生活的影响。城供水范围内的城市全额低保、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执行原供水价格1.80元/立方米。

(五)、强化政策宣传。要做好城区自来水调价后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新闻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  

、执行时间

2023年121日起执行。



                            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