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发〔2025〕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清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新修订的《清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清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个坚持”重大原则,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四强”行动、做细做好“五量”文章,主动融入全省“七地一屏一通道”和全市“三区一地一中心”建设,立足农业优先型、工业主导型发展定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清水实践新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县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十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学习、挂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不断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一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制定的制度措施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定期评估清理,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及国家、省、市政策精神,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讨论。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在县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县财政部门论证后提出工作建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请县长审定,并按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分管副县长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和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县政府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三条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五条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项目审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城乡规划审批、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严格落实领导包案、接访下访、联合接访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确保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依规得到解决。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三)研究需向市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需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文件、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5.政府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6.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7.制定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性措施;
8.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9.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
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2.县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
3.涉及全县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以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
4.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5.县级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特许经营、代建制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6.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2.县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预算安排的预备费等支出事项;
3.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支出事项;
4.县财政及县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外借出资金的安排建议;
5.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资产)处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配置、处置及核销;
6.经上级批准纳入县级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县级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
7.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研究的县级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九)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项;
(十一)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联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材料原则上要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负责。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及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呈报审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通知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需对外公开或宣传报道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安排县属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报送。
第五十九条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十一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及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六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按照县委办公室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第六十七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有必要时,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按照县委办公室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复审,根据会议内容送相关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签。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复审后,分管副县长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送县长审签。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除会议要求修改完善的内容外,其他实质性内容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七十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七十一条 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加强发文统筹和评估审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工作制度。县长出差,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副县长出差,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报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按程序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请假,批准后分别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八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二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第八十四条 完善统筹协调、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年度督查考核计划,有效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扎堆督查。县政府所属部门年度计划内完成的督查检查考核内容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情况;计划外需要开展的政府层面的督查检查考核,需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层面督查。
第八十五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县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县政府及各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九条 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第九十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一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要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十四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九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乡镇、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27日县政府印发的《清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清政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9110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