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rmzf/2025-00233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12-26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25〕34号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春畅苑小区4号楼、5号楼及 地下车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2534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清水县春畅苑小区4号楼、5号楼及

地下车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售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春畅苑小区4号楼、5号楼及地下车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售方案》已经清水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6

清水县春畅苑小区4号楼、5号楼及地下车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售方


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进程,提高入住率,回笼建设资金,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配售方案

一、住宅房源情况

(一)基本情况。清水县县医院片区和上邽家属楼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2018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县医院家属楼片区棚户区改造任务300套,上邽家属楼片区棚户区改造任务120套,建设方案将两个项目合并批复为清水县春畅苑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选址位于东城区泰山路新医院对面规划建设用地30.32亩,概算总投资25193.1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上18层剪力墙结构住宅5栋,共432套,总建筑面积6458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1550平方米,物业及管理用房4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610平方米。

(二)拟分配房屋情况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一标1#2#3#楼;二标4#5#180套。本次配售为棚改拆迁安置后的剩余房源:

4号楼共182个单元72套住宅,总建筑面积9190.86平方米,分为4个户型110.4平方米2129.97平方米(2套)、126.18平方米(34套)、130平方米(34套)。5号楼共183个单元108套住宅,总建筑面积12414.61平方米,分6个户型98.49平方米(2套)、99.65平方米(1套)、114.81平方米(34套)、115.26平方米(36套)、115.78平方米(17套)、116.49平方米(18套)。地下车位71个,2625平方米。

上述房源均已取得相应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备产权登记条件,为现房配售。

二、分配方案

(一)保障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清水县户籍或在清水县从业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清水县户籍

2.申请人应年满18岁,并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资金支付能力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4.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

5.家庭年收入在7.5万元以下或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5万元以下

6.在本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再申请登记。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1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社区(无职业者)或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向县住房中心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清水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和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

5)干部职工需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其他所需资料。

2.审批:

县住房中心在收到购房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

3.房屋分配:

1)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遵循户数与房数相等原则,选房次序为:“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纳入统一轮候名册。选房次序按照轮候名册顺序确定,但对于在乡镇工作的乡镇干部、教师、医护人员、警察和引进的人才、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可在其轮候顺序基础上予以优先。具体优先规则及轮候细则由县住房中心另行制定并公示”。

2县住房中心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台账,按一户一档建立档案。

3申购家庭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合同纳入备案管理对老、弱、病、残者,由法定监护人陪同签订合同,办理合同备案。

、价格管理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甘肃省保障性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甘肃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配售房源的价格成本进行专项核算和监审,根据房屋均价,依据楼层、位置、朝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户型单价。

房款收缴及交房

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选定房屋后,交清全部房款或按照银行规定的比例,缴纳购房首付款后,由县住房中心配合银行办理按揭抵押手续,抵押贷款审批发放之后,由县住房中心及时组织购房人交房。

按照天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规定交房前由购房人全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产权管理

县住房中心及时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的竣工验收工作,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协助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和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

登记部门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册上记载经济适用住房等附记内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和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和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具体交纳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和产权证书上予以载明。

因继承、受遗赠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相关权利人应首先向县住房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继承权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购房资格审核。经审核,新权利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县住房中心出具《同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变更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凭此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变更原因。

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后,经重新审核新权利人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按照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土地出让收益价款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六、营销模式

因本项目涉及拖欠工程款司法诉讼,为加快房屋配售进度,春畅苑4号楼和5号楼营销模式,采用第三方代理公司负责宣传、选房、订房的代售方式,代理公司在县住房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解读、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购房款需保证全额缴入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款缴纳账户,营销公司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房屋价款。

由县住房中心通过公开询价方式,择优选择企业诚信好、人员力量强、佣金价格合理的公司委托销售,佣金价格不得高于售房价款的1.7%。代理公司的佣金,不计入房屋定价成本,由县财政从住房中心上缴的配售房款中,筹措解决。

七、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家庭,未经审核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监察、发改、自然资源、县住房中心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9138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