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rmzfbgs/2026-00000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12-26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25〕35号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2535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

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单位:

《清水县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6

清水县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发挥好电站联农带农作用,大力支持确权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确保光伏电站运维高效、分配精准、监管到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甘肃省开展优化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分配试点工作的函》(农规(开发)〔2021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并网发电的所有村级光伏电站、户用光伏电站。


第二章 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规模及权属

第三条 全县已建成村级光伏电站42个,总装机规模52.975兆瓦。其中:单村电站314.133兆瓦,已确权至项目建设地所在村;联村电站1148.842兆瓦,已按比例确权至121个脱贫村。建成户用光伏电站617个,总装机规模1.851兆瓦。其中:土门镇290.087兆瓦、永清镇530.159兆瓦、白沙镇490.147兆瓦、秦亭镇1620.486兆瓦、新城乡1860.558兆瓦,黄门镇1170.351兆瓦、贾川乡100.03兆瓦、丰望乡110.033兆瓦,已确权至项目受益户。


第三章 收益资金结转及运维企业确定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结转工作,要建立专户确定专人,确保电站收益资金结转至县级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益资金拨付至电站受益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电网公司负责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结转工作,要确定专人及时将收益资金拨付至项目受益户账户。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运维企业,运维企业负责村级光伏电站和户用光伏电站的日常运维,运维费从村级光伏电站年度收益中按比例提取。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六条 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主要用于电站运维、下网电费、税收及附加、财产保险、重要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村集体经济积累等,到村收益分配使用不限制比例。

(一)电站运维费。运维费标准按照村级光伏电站年度总收益的9%提取,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合同约定从收益中提取向运维企业支付。

1.联村光伏电站。由运维企业按照就近原则,聘用有劳动力的人员对电站非关键设备进行管护(优先聘用有劳动力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管护人员由运维企业统一管理,报酬从运维费用中支付。

2.单村光伏电站。由电站所在村设置1名电站管护员公益性岗位,负责电站非关键设施日常管护。管护员受运维企业统一管理,工作报酬每人每月500元,由运维企业从电站收益中提取支付。

(二)电站下网用电电费。村级光伏电站下网用电电费,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运维企业从电站收益中按月提取,向电网公司缴纳。

(三)税收及附加。县发展改革局委托运维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税种、税率和金额,从电站收益中提取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

(四)电站财产保险费用。县发展改革局委托运维企业负责购买电站财产保险,由运维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实报实销,费用从电站收益中提取支付。

(五)电力实验费。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的系统升级、实验试验、功率预测等工作,由运维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实报实销,费用从电站收益中提取支付。

(六)重要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村级光伏电站电缆电线、光伏组件、逆变器等重要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需迭代升级影响光伏电站正常发电的,由运维企业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局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科学合理编制改造升级方案,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实施。单村光伏电站重要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费用从单村光伏电站收益中提取支付;联村光伏电站重要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费用从联村光伏电站收益中提取支付。

(七)村集体经济积累。村级光伏电站收益扣除电站运维、税收及附加等费用后,到村的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积累。主要用于土地流转、农光互补种植、公益性岗位报酬、村级事业发展。光伏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

1.土地流转费。单村光伏电站土地流转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流转合同从到村收益中支付。联村光伏电站土地流转费用,由运维企业代扣代支,每年12月底前向18乡镇121个脱贫村提供代扣代支明细表。

2.农光互补种植。单村光伏电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电站所在村制定农光互补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后,落实农业种植措施,种植费用从电站收益中支付,种植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积累管理。联村光伏电站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运维企业统一制定农光互补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后,由18乡镇督促121个脱贫村根据土地流转面积,采取自行种植和委托代种两种方式落实农业种植措施,种植费用由运维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实报实销,运维企业直接从电站收益中支付,种植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积累管理。

3.公益性岗位报酬。村级光伏电站到村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公益性岗位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劳务支出。岗位选聘和管理具体参照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各乡镇指导村两委结合村情实际,健全完善村级临时用工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公益性事业劳动的日报酬发放标准。

4.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解决难以立项、群众反映迫切、资金需求量较小、受益面广、群众参与热情高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如: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村户脏乱差治理;解决一二类低保户和五保户生活保障问题;本村路、水、电、通信、物流、燃气、洗澡、取暖、改厕、保洁绿化、管护等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建设和乡村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等。

5.发展增收产业。主要用于发展能够带动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各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政策、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推行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养殖场、光伏+田头市场、光伏+加工车间、光伏+产业园区等复合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功能互补、抱团发展。鼓励探索光伏产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景观的融合发展。

6.开展奖励补助。主要用于村级表彰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移风易俗带头人、特困大学生家庭等乡村治理奖励补助。通过设立爱心超市等措施,推广使用清单制、积分制、数字化治理等乡村治理方式,建立乡风文明引导机制和积分兑换物资等方式进行奖励补助。

7.除以上收益分配之外,如有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户用光伏电站发电收益主要用于增加项目户家庭收入。电站日常运维由运维企业免费负责,光伏组件、逆变器等重要设备更换材料费由项目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到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天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乡(镇)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光伏收益资金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规范化管理程序实施。


第五章 村级光伏电站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制定


第九条 村级光伏电站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组织驻村工作队共同参与制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具体流程为:

(一)制定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每年年初,村级光伏电站所在村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驻村工作队根据乡村发展实际,从设置公益性岗位、土地流转费用、项目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保底收益、村内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发展增收产业、奖励补助事项等方面,制定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

(二)提议。村党组织召开支委会,对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研究。

(三)商议。村级党组织牵头,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驻村帮扶工作队,对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商议。

(四)审议。村党组织牵头,组织党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对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议。

(五)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牵头,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决议,对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表决。

(六)决议结果公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的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审议通过的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题会议对各村上报的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村级出具审核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根据乡镇审核意见再完善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

(八)县级备案。乡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使用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九)实施结果公开。对年度收益分配使用结果进行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乡镇负责指导本乡镇辖区内项目村规范整理相关资料,以供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对本辖区内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负主要责任,指导村两委规范设立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分配账簿建立资产登记和收益分配台账,详细准确记录村级光伏资产数量、额度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负主体责任,按照年度分配使用计划规范管理使用资金每年12月底前公告公示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光伏电站收益资金的监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收益资金分配信息。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电站运维、下网电费、税收及附加、财产保险、重要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费用的监管。运维企业负责村级光伏电站和户用光伏电站日常运维,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运维工作进行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工作职责做好配合。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县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对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和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配合,对年度村级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1起施行,原《清水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清政办发〔202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9151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