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29-171159-357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7-22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2-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供热、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等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市场开发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组织对县内城乡建设调研,拟定县级城乡建设政策性文件,监督检查城乡建设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概算审核、开(施)工报告审批的综合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及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

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协调建筑企业的县内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指导监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负责全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市场。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和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新技术利用及革新工作。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及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和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城建专业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环节的安全把关。负责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

负责本行业领域“接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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