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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医保障函〔2019〕3号
对县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
答 复
宋天虎、倪韡韡代表:
您们好!
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医保个人参保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县级医疗保障局没有调整医保个人参保金额的权限,我局只能根据天水市医改办、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天市医改办发〔2018〕14号)和《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收缴工作的通知》(清政办发〔2018〕192号)文件中规定的2019年清水县城乡居民及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2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二类)、贫困残疾人(一、二级)、优抚对象、城乡孤儿、90岁以上高龄老人、农村计生“两户”等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按户按人全额代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四类)、2013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人均代缴50元。2019年共计代缴参保金607.07万元。对于您们的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感谢您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清水县医疗保障局 0938-7470068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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