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31-102821-029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4-07
  •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市人大六届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4-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A类)
 
清政函〔2016〕2号
 
关于市人大六届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
 
漆理明、高晓燕、本桂芳、许建中、张春军、宋小荣、岳利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水、电、暖收费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及分类情况
    按照2013年以前的《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辖区内的城市供水定价权均在市(州)人民政府。清水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是2012年5月15 日,受天水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县物价局主持公开了城区供水听证会,并由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天发改收费[2012]859号文件批复、从2012年11月起抄见水量执行的。用水类别分为五类:分类水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80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7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3.70元/吨工;工业用水2.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8.00元/吨。以上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商价〔2013〕205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逐步简化现行用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因此,将商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 
    二、电力价格执行情况
    根据2015及以前的《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一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县级价格部门无权制定电力销售价格。
    三、供暖价格及分类情况
    清水县所有的供热价格均执行政府定价,目前没有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现在执行的价格是2012—2013供暖季通过听证会确定的,具体标准是:居民取暖18.8元/㎡,非居民取暖38.8元/㎡。公办学校和驻县部队及看守所19.4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规定:各类用户的热价应当反映其耗费的供热成本,逐步减少交叉补贴;第十五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因此,将居民供热价格和商业供热价格按统一标准执行,在目前是缺乏政策依据的。商业用户如果想降低暖气费用,只能通过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来实现。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