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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函〔2015〕12号 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天水市委员会: 贵党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公路安全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清水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8日以清政办发〔2012〕95号文件印发了《清水县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即:县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一是成立了副科级建制的农村公路养护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建养管”体系初步完善。 二是以公益性岗位招收农村公路养护人员135名组建养护队伍,负责养护全县除通村公路外日常养护的28条484.4公里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养护实行季节性养护和日常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原则,村道每季度集中养护不少于一次。 三是各乡镇2013年年内挂牌成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所,各乡镇乡(镇)长对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分管领导担任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所所长兼农村公路路政指导员,乡镇交通专干为成员,乡(镇)相应配备3-5名专职养护专干,具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和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所指导下,成立村民管养小组,组织沿线村民对辖区的村内道路进行日常管养,按“一事一议”由受益村组负责养护。 四是县财政每年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70万元,每年列100万元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奖补基金。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以乡镇通过“一事一议”筹集为主、以奖补基金奖励补助为辅。奖补基金中除奖励部分外结余资金全额用于解决水毁路面修复。 五是制定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及考核奖惩办法,遵照“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分级负责的办法,继续细化,将任务分解到村、落实到组;充分发挥群众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重要性,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沿线受益群众利用农闲时间对公路进行集中性养护。 今后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与责任,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养好路、管好路,进一步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抄 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8—7151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