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8〕31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全面落实党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扶持为手段,围绕“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通过“公共服务、物流仓储、农产品供应链、品牌营销服务、服务站点、人才培育”六大体系,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强化支撑、确保质量、规范实施”的原则。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农村电商助力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作用,不断提高农村电商扶贫的质量和成效。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规范示范项目,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推进农村电商扶贫健康规范发展。
三、实施目标
通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建设“一个中心、五大服务体系”,2019年年底,全县计划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重点项目6个,实现县、乡、村三级公共服务体系达到50%以上;至2020年6月底,开展各类电商培训不低于4500人次,带动电子商务创业经营主体数量同比增长10%以上,为群众提供代购代销服务,全县电商交易额突破3亿元,销售额达到1.5亿元左右,同比增长30%以上。初步形成产业政策清晰健全,网络、信用、物流、宣传、培训等配套体系,打造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四、实施内容
(一)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通过改造现有办公场地、添置培训展示等设施方式,建设1个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包含O2O展示中心、大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创业孵化中心、服务前台和管理中心,确保中心具备电商孵化、人员培训、包装设计、营销策划、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电子结算等全县电商发展指挥中枢功能。
责任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二)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完善电子商务县城物流仓储功能。依托乡镇电商服务站,建成18个乡镇物流中转站;依托村级电商服务点,建成260个村级物流服务点。整合县域内物流企业资源,配套物流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全面铺开农村快递物流网络,打通农村网络购销运输配送渠道,县城至乡镇物流实现当日配送,乡镇至村组实现2天配送一次,确保实现品控分拣、打包配送、仓储分销、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责任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邮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20年2月底
(三)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项目。依托现有核桃、苹果、沙棘、蜂蜜等农特产品,按照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商品化销售要求,开发培育适宜电子商务营销的市场化产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等资质认证,积极推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网络营销。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明确产品等级、质量要求、质量认证、包装规范。建设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构建农特产品溯源平台,指导开展农村产品标准化及产品溯源工作,解决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前置障碍,确保提供县内农特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促进农特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邮政局、供销联社、公安局、科技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
(四)品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依托核桃、苹果县域品牌,对现有的农特产品进行品牌化梳理,打造县域农特产品品牌2—3个,实现“一乡一精品”品牌目标。通过媒体宣传、电商论坛、商务展销等方式,扩大县域农特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运用微信营销、微博营销、手机APP等营销手段,提高农产品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让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以便捷的方式、通畅的渠道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责任单位: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宣传部、融媒体中心、文旅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20年2月底
(五)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升项目。改造提升已建成的18个乡镇电商服务站和12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点,新建139个贫困村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实现260个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全覆盖,全县行政村电商服务点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责任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扶贫办、供销联社、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项目。建立分级分类多层次的农村电商培训机制,培训电子商务人才不少于4500人次。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540号)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乡镇、村组农村群众和新生网商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培训3000人;完成大学生村官、农村返乡创业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体的业务提升培训800人;完成乡村服务站点负责人为主体的管理技能培训300人。完成电商企业负责人和电商创业人员营销孵化培训400人次。通过项目实施,全县电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显著提升,镇、村电商服务站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熟练程度达到100%。
责任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组织部、人社局、扶贫办、团委、妇联、残联、
科技局、教育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五、资金分配
服务项目 |
资金总额(万元) |
国家补助 资金(万元) |
县级配套 资金(万元) |
资金 比例 |
县域电商服务中心 |
275 |
215 |
60 |
14.3% |
乡村服务站点提升 |
263 |
123 |
140 |
8.2% |
供应链体系建设 |
225 |
225 |
0 |
15% |
品牌营销体系 |
235 |
235 |
0 |
15.7% |
三级物流体系 |
540 |
540 |
0 |
36% |
电商人才培训体系 |
162 |
162 |
0 |
10.8% |
合 计 |
1700 |
1500 |
200 |
100% |
六、实施步骤
(一)项目启动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7月)。大力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目的、意义,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2019年7月底前修改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报批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2020年3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营,2020年2月底完成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品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2020年6 月底前完成4500人次以上的培训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3月—2020年6月)。2020年3月,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初步验收小组,对示范项目建设进行自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验收结果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自验合格后,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迎接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指导、审议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项目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同志具体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谋划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路、重点、举措。结合我县实际,在项目、税收、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推进、监管考核等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效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与项目管理制度,细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同时,改进监管方式,由重资金使用、轻项目建设监管向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并重转变,实现对电子商务发展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坚持项目公开、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考核机制。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列入对各镇、办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组织成立专门考核验收小组,按照不同阶段的要求,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分别制定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和统计体系,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运营状况等调查统计建档工作。加强对网上销售商品的监管,引导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完善奖惩机制,对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承担购买服务的协会、企业进行奖励。
(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将项目进展、资金拨付和绩效自评结果等信息录入有关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各种节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电子商务宣传,普及宣传电子商务知识,传播电子商务政策法规,提升全民电商意识。认真梳理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做好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1.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2.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8〕315号)和《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水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县商务、财政、审计、扶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应与《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等在县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并公开,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清水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
第五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清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清水县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项目;
(三)清水县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项目;
(四)清水县电子商务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五)清水县电子商务品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清水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升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投资项目和企业自筹项目。具体管理方式为:
(一)财政投资项目
1.县商务局应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从严要求实施企业资质条件,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等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任何有关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该单位被取消其项目承办资格后,县商务局负责该项目运营主体的重新招标或评审工作。
3.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商务局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4.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报告(需阐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5)其他未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验收仍未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复核,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复核或审计结果将作为后续拨付资金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财务资料等结算所需资料。
5.各项目运营主体保证至少四年运营期,期满后如运营机构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办公室通过招标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
(二)企业自筹项目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和完工后的管理视实际情况参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实地督查及业务指导;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
4.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
5.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6.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与拨付等工作。
(二)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有对项目内容保密的法律责任。如有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验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8〕3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有运营能力的第三方企业承建,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资金拨付、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必须符合项目相关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和一定经济实力;
(二)承建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承建单位(企业)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七条 投标单位(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申报表;
(四)项目申报承建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地址、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预期效果、拟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金额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
(二)项目预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承建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条 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一)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项目承建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建单位(企业)、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项目所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预算表;
(六)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七)设备采购计划;
(八)设备清单;
(九)项目运营相关统计数据;
(十)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十一)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评审或验收;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延期,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确需延期的,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未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单位人员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审人员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水县商务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