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QSFD—2016Z—001 清政发〔2016〕3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清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清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细则》(省政府令第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及《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乡镇政府负责制。县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的调查工作; 民政局是政府临时救助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审计局、监察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一般给予1000-3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因长期患重病或因子女教育费用和两女结扎户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重大疾病和各种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一次性可给予50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由县民政局认定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被救助家庭和个人一般每年只享受1次救助,特殊情况可享受2次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重大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上学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各种专项报销及救助后,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重大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给予一类临时救助;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 5.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传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7.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8.属于各类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应负担范围的; 9.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性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救助,不适用本细则; 10.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符合救助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随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审批需要的资料:(1)完整填写《清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乡镇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2)困难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收支证明或家庭暂时贫困证明(村委会加注意见并盖章);(3)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全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4)有关困难方面的图片及证明材料;(5)农户“一折统”或非农户银行折子复印件;(6)村级公示榜底。 县级审批需要的资料:(1)完整填写《清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县级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2)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收支证明或家庭暂时贫困证明(乡、村加注意见并盖章);(3)困难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全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4)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在校学生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及残疾等资料;(5)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图片及证明材料;(6)农户“一折统”或非农户农行折子复印件;(7)乡村公示榜底。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审批 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履行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及小额救助资金审批等职责;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及村组评议代表等负责所在村(居)民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乡镇审批 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每半年向民政局报一次救助台账备案。 1.审批小组。乡镇成立专门的临时生活救助审批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受理本乡镇临时生活救助审批工作。审批小组要依据临时救助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及具体审批救助标准等。 2.调查、审核。乡镇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委派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3.审批。乡镇政府收到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予以发放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二)县级审批 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民政局报县政府审定。 1.审批会议。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依据临时生活救助参照执行标准,研究决定申请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直接审批,公示后予以发放;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报请县政府审批,公示后予以发放。 2.调查、审核。乡镇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委派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批。 3.审批。民政局收到乡镇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后下发乡镇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予以发放资金。 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将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规定的审核审批手续资料。 第九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限额或足额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乡镇要依照专项救助政策帮助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国家和省财政拨款; (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1:1的比例标准列支;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三)社会捐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局设立临时救助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督管理;民政局建立相应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建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做到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应当公开临时救助制度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及发放情况,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民政局应追回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