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政办发〔2015〕123 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清水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严格环境准入,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土壤防治,强化环境监管,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控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面摸清我县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县60%以上的耕地和服务人口1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建成全县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中趋好。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的监管企业名单,确保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且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化肥农药等污染控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建立污泥处理全过程监管制度,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在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监管,防止造成周边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1.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管。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订并实施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污染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被污染地块变更使用权人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医院、公园、城区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住宅、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土壤修复试点 1.制定土壤修复工程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相关乡镇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在2016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并根据土壤详查情况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网点。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6年,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能够开展土壤中镉、砷、汞、铅、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分析。要配备相应执法装备,充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队伍,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考核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监管;县发改局负责落实、协调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产业、价格及投资政策;县工信局负责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的升级改造和淘汰;县财政局配合争取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加大土壤环境保护投入,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县国土局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壤保护优先区域划分、数据库动态管理和有关用地审批,负责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县住建局负责加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县水务局负责灌溉用水水质监管和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强化化肥、农药和废弃农膜等农用投入品的管理,加强被污染耕地的分类管理,划定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参与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划、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及土壤治理修复等工作;县卫计局负责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估;县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肥、农药县场监管。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尽快编制完成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经费保障体系。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有效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重点工程的实施;要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和省市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县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土壤环保意识。 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订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四)严格监督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确定和监管、土壤环境质量等级认定管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以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强化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对成绩突出的乡镇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