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执行文件《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14〕78号)》。 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计算。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44109元/年,3675.75元/月。60%为2205.45元,300%为11027.25元。参保单位及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参保单位上报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年报表》、《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情况报表》等相关数据为依据。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6180元、7080元、7980元、8820元,执行文件《天水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14年养老保险费清算和2015年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天社险〔2014〕21号)》。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按本人本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额计算。高于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划入个人账户基数。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3186元,300%为9558元,60%1911元。各类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按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3675.75元。职工个人工资额底于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为2205.45元)高于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及基本养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基数(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为11027.25元)。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8227元为基数,执行文件《天水市医疗中心< 关于清算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养老保险费及2015年缴费基数工作的通知>(天市医保中心〔2014〕45号)》。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320元调整为380元;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统一提高20元,具体为:普通成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未成年入和在校各类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60元提高到8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元提高到60元。执行文件《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天人社发〔2015〕2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