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rmzfbgs/2024-00072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TSFD-2024Z-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0日

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不断美化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甘肃省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并符合《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根据地方特色,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先选用乡土和驯化的树种草种开展绿化,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第十四条 加大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推广小微绿地、口袋公园,提升城市绿地生态功能,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和绿地应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第二十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两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损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衰老需更新的树木,经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两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五县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6月26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8〕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