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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8日 11:26   来源: 清水县司法局    预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近日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清单明确了27个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县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通知》明确,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职权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程序提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要求,各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清水县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减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的公布,进一步厘清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底数,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