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对于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现将我县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清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7—8月编制清查底册并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9—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各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目前,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2019年1月1日起,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正式开始,届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手持移动数据采集终端(PAD)深入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经济普查登记和抽样调查工作。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公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咨询、举报电话:0938—7151519)
特此通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