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15〕56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六批
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天政发〔2015〕87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统一规范各县区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经2015年9月11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六批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共19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5项;7项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为3项行政许可项目;更名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规范管理运行,便于提速增效和实施监督。
附件: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