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15〕1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取消调整
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天政发〔2015〕21号)文件要求,经2015年3月11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共23项。其中,由非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新增(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4项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为2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非行政审批项目5项;县级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9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规范管理运行,便于提速增效和实施监督。
附件: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点击下载】)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