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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整改任务第六项反馈问题完成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10:38   来源: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预览次数: 【字体: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六项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良好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整改情况:1、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我县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目前,我县矿山开采企业已全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同时,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的通知》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的通知》,我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关于实行县级发证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2、自2016年度以来,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中,对下达公示任务的矿业权全部公示,并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作为公示的重要内容。在矿业权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中,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金)缴存纳入实地核查资料清单,作为核查的重要方面,对县级发证采矿权信息全覆盖公示。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矿业权人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履行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未与矿山开采同步进行治理的矿业权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拒不履行治理义务的矿业权人进行依法处理。

3、已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书,建立了分工明确、限期完成、严格考核的制度。2019年县级财政投入200万元,2020年投入663万元分别对永清镇双场村转头山无主采石点、红堡镇清泉村红泥沟建筑用石料矿等20余处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和各级各类保护区内退出的矿山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达到整改要求。

4、针对全县探矿项目进展情况和开采矿山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委托省地矿局一勘院对全县探(采)矿业权进行了详细调查。由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勘院编制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并按规划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逐年开展矿山恢复治理,目前,2018-2020年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已全部完成。

5、建立了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保护管控长效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查许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提出明确了要求。2017年8月10日,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九项长效机制的通知》(清政办发〔2017〕99号)印发。

6、建设了2家大型建筑用石料矿开采(采石)企业,同时兼具矿石开采和机制砂加工。分别为草川铺乡水泉村寺下河建筑用石料矿和清水县永清镇李家沟建筑用石料矿,集矿产品开采、机制砂石料加工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关闭(停)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规模小、环保设施差、生态破坏大的矿山5家。

整改结论: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清水县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8日,共5天。

受理部门:清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8-4938352

联系地址:清水县永清镇永泰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