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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红堡镇磨石沟玄武岩 石料矿生产等3个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07日 09:27   来源: 自然资源局    预览次数: 【字体:

清政告字〔202310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红堡镇磨石沟玄武岩

石料矿生产3个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红堡镇磨石沟玄武岩石料矿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32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白驼镇东沟河建筑用石料矿开采及加工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326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黄门镇高品质绿色机制砂石骨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326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清水县红堡镇磨石沟玄武岩石料矿生产、清水县白驼镇东沟河建筑用石料矿开采及加工、清水县黄门镇高品质绿色机制砂石骨料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地块分别位于红堡镇崔刘村、麦牛村李店村、崔刘村白驼镇折湾村;黄门镇下成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分别4.8523公顷、8.1126公顷和7.4294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征收的土地分别用于清水县红堡镇磨石沟玄武岩石料矿生产、清水县白驼镇东沟河建筑用石料矿开采及加工、清水县黄门镇高品质绿色机制砂石骨料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标准按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119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经济作物,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4.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和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并在清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202377日起至 2023720日止。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