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2〕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香怡南塬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和郭川镇主产区
道路建设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做好香怡南塬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和郭川镇主产区道路建设工程的土地征收工作,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香怡南塬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和郭川镇主产区道路建设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香怡南塬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位于永清镇原泉村、义坊村、丰盛村;郭川镇主产区道路建设工程位于郭川镇郭川村、宋川村、田川村、韩坪村、青莲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香怡南塬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涉及永清镇原泉村、义坊村、丰盛村;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140亩;郭川镇主产区道路建设工程涉及郭川镇郭川村、宋川村、田川村、韩坪村、青莲村,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85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水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天政发〔2020〕68号)文件和《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香怡南塬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拟征地区域为Ⅱ类区域,执行综合补偿标准53722元/亩。郭川镇主产区道路建设工程拟征收郭川村的土地为Ⅲ类区域,执行综合补偿标准39165元/亩;拟征收宋川村、田川村、韩坪村、青莲村的土地为Ⅳ类区域,执行综合补偿标准34539元/亩。坟墓补偿标准为6000元/墓。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农村村民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其他土地采用货币一次性补偿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1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2.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被征地农户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本方案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告公示时间: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