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相关规定,现将全县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核查认定结果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清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
特此公告
附件: 清水县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图斑数据公示表.pdf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