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2〕24 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气象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清水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气象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天河路三幼分园以北,西至县六中(东墙),南至泰山路向东至农场巷,北至空地(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由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永清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
三、签约期限
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
四、征收补偿方案
方案见附页。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清水县气象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