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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告字〔2025〕2号清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15:07   来源: 自然资源局    预览次数: 【字体:

清政告字〔20252



清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我县拟实施清水县殡仪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面积8亩,拟征收集体土地8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永清镇原泉村,西至耕地,北至耕地,南至殡仪馆,东至农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清水县殡仪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拟征收永清镇原泉村集体土地8亩,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村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面积(亩)

原泉

耕地

0.5333

8

园地

0

0

住宅

0

0

合计

0.5333

8

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及分户具体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清水县殡仪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该项目用地涉及的原泉村属于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7868/亩,以货币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保费用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110号)文件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六、公告期限及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自2025218日至2025319日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清水县永清镇原泉村民小组予以张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公示期满后7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涉及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七、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7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永清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放弃权利。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清水县人民政府将依据提出意见及听证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印发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