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5〕6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及范围:清水县黄门镇小河村,松树镇大柳村、邵湾村、杏林堡村。具体范围及四至以勘测定界为准。
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约25亩。
权属:清水县黄门镇小河村,松树镇大柳村、邵湾村、杏林堡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水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核准的批复》(天发改能源〔2025〕33号)文件,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清水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此次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土地进行现状调查。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和《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5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抢葬坟墓;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抢葬坟墓的,对抢栽抢建、抢种、抢葬坟墓部分不予补偿。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步开展。
4.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