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ongqing/2024-00006
  • 发布机构:永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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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集中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5-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集中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城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行车、停车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从严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严查机动车、非机动车无车位停放、逆向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停放、占用盲道停放、占用绿地停放以及长期占用公共车位的僵尸车、罩衣车等行为。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的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在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将立即拖移车辆。
(二)从严查处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不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无牌上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违法载人以及未满16岁驾驶电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给予500元罚款,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骑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给予罚款30元的处罚。
(三)从严查处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机动车酒驾醉驾、无牌无证、不按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压线变道、不礼让行人、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以及货运车辆违反城市道路限行措施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及逆向行驶的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货运车辆、施工车辆、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拖拉机违反通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整治措施
(一)公安交管部门将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处。
(二)对拒不接受处罚、影响交通安全的,将采取扣留、拖移车辆和强制教育等措施。对不配合执法、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实施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将进行曝光警示,并向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抄告。
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