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建立起产权清断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权流动规范化,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参考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四个标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020年8月31日24时前出生登记为农业户口,且户口
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超生人员如已经接受处理(缴清罚款)也说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20年8月31日24时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士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人员
4、婚入方(包括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的)农村地区户口已迁入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的人员。
5、已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农转非”人员,在农村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6、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且户口同时迁入本村的人员。
7、婚入方(包括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的)城镇居民户口已迁入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的人员(不享受城镇任
何待遇)。
8、婚出方(包括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的)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9、丧偶、离婚后合法再婚,原居住地是农村户籍迁入本村的妇女、招婿以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10、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学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
大中专毕业生。
11、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方便入学、入托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又迁回原籍所在地的常住人员。
12、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户口转到市、县、区城镇户口的(设区的市除外)的人员,自转出户口五年以内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在编人员除外)。
13、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必须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1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下列对象不应当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农村且有承包土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的在编工作人员。
2、户籍在农村,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并享受法定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全额自费缴纳社会保障的)。
3、因方便入学、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没有承包土地的居(寄)住或空挂人员。
4、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人员,户口近往新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5、自愿永久退出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权”的农户。
第五条 以下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通过)。
1、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大会表决确定的人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丧失。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村级登记核准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阶段性动态管理,每五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进行增减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秦亭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