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huangmen/2024-00086
  • 发布机构:黄门乡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四烧”管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

“四烧”管控工作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天水市清水县城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花石崖路,西至李家沟以东区域包括李家沟,南至永泰路包括原泉村、丰盛村、东关村,北至牛头河北岸堤包括义坊村、李崖村。在禁放的区域内,全年全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垃圾、禁止焚烧枯枝落叶和禁止烧荒。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造成大气污染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的单位和个人,经政府工作人员制止,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社区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强化辖区内日常监管,有效杜绝“四烧”现象发生。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户,不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域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

五、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环保发展理念,合理处置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积极参与监督“四烧”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在禁放区域内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发现的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行为向有关乡镇、社区举报。

七、本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起生效。


清水县公安局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清水县应急管理局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