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消除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辆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往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将强制注销,现将车辆基本信息公示如下。
附:报废车辆台账
清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清水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