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川乡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工作,按照县委办发〔2023〕25号《清水县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忠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领导干部带头、以上率下,组织全体乡干部、帮扶单位干部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结对当“爱心爸妈”,与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家庭结对做“爱心家人”,通过“面对面、手拉手、心贴心”关爱服务,协调落实救助帮扶政策、督促家庭成员履行监护照料责任,让特殊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的正能量,使党群干群关系更密切、关爱服务更到位、人民群众更满意。
二、关爱对象
(一)孤儿。全乡散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全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不在机构接受治疗和服务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特困家庭。全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三、关爱内容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内容
1. 联系交流。利用传统节日、“六一”儿童节、双休日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日常生活、学习、健康和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勤于学习锻炼、养成良好品德、树立远大志向。
2. 走访探视。深入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通过“谈、看、问、察、督”等方式,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面对面交流谈心,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学习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溺水、烫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督促提醒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做好自我防护。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结对干部可带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干部家中团聚或者进行户外活动。结合实际,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赠送书籍、文具、玩具、衣物等。
3. 落实政策。广泛宣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就业扶持、住房保障、权益维护等政策,对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见附件6)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给予救助帮扶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相应政策。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关爱内容
1. 联系交流。利用传统节日、助残日、双休日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困难重度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了解困难重度残疾人日常生活、学习、健康、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困难重度残疾人保持健康心态、重振生活信心、乐观面对生活。
2. 走访探视。深入到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通过“谈、看、问、察、督”等方式,与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面对面交流谈心,看困难重度残疾人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日常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烫伤、摔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督促提醒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在监护人陪同下,协助困难重度残疾人进行户外活动。
3. 落实政策。广泛宣传困难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教育救助、医疗康复、住房保障、就业扶持等政策,对照《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见附件7)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给予救助帮扶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相应政策。
(三)特困家庭关爱内容
1. 联系交流。利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和双休日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特困家庭或者其监护人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了解特困家庭日常生活、健康和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特困家庭保持健康心。
2. 走访探视。深入到特困家庭,通过“谈、看、问、察、督”等方式,与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面对面交流谈心,看特困家庭人员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日常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烫伤、摔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督促提醒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动员引导分散特困家庭到机构集中供养。结合实际,为特困家庭赠送基本生活用品。
3. 落实政策。广泛宣传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权益维护等政策,对照《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见附件8)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救助帮扶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相应政策。
四、工作标准
结对关爱行动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民生工程,是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的务实行动,是上门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开展结对关爱行动,以人文关怀、精神关爱为主,不用公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感情联络、走访探视、纾困解难、落实政策,确保精神有人关爱、心灵有人抚慰、困难有人帮助、权益有人维护。结对干部每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关爱对象联系交流不少于4次,到关爱对象家庭实地走访探视不少于2次。每次联系交流和走访探视后,结对干部根据关爱对象类别,通过结对关爱微信小程序分别填写《清水县结对关爱孤儿行动工作记录表》(见附件3)、《清水县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见附件4)、《清水县结对关爱特困家庭行动工作记录表》(见附件5)。
五、结对方式
结对方式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关爱对象一户4人以上(包括4人)的可由2名干部结对,其余情况都是1名干部结对。在帮扶单位干部结对后,乡干部按照职务由高到低,将剩余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者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结对。
六、结对要求
(一)坚持兜底保障,衔接乡村振兴。结对关爱行动与现有乡村振兴帮扶机制相衔接,在现有乡村振兴帮扶总体框架内增加结对关爱内容,并将结对关爱工作延伸到所有村。坚持帮扶单位与帮扶乡镇帮扶关系总体稳定,按照县民政局下发的《清水县结对关爱特殊困难群体结对干部分配情况统计表》开展结对关爱工作;督促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保障政策,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二)坚持分层分类结对。结对关爱行动坚持城乡统筹,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分类结对、一体推进。将帮扶单位干部统筹到结对干部队伍中来,坚持帮扶单位干部优先结对,乡镇干部依照职务高低对剩余困难群众参照户内贫困程度进行结对。
(三)坚持实行动态调整。在负责关爱对象结对的同时建立健全结对关爱行动动态调整机制,结对干部出现岗位调整、职务变化、退休离岗等情况时,在保持结对关系总体稳定的情况下,由乡镇根据结对干部和关爱对象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整补充。关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督促结对干部重新填报联系卡信息,及时更新系统信息数据。
(四)坚持以人为本,遵守公序良俗。结对关爱行动坚持从关爱对象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供养人员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既要保护关爱对象个人隐私和身心健康,又要确保干部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女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由女性干部结对;女性干部不足时,应安排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男性干部结对。精神类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与同性别干部结对;特别是对于有肇事肇祸、自残伤人、意外走失等行为的,走访探视过程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经常提醒监护人按时协助服药、送医救治、做好日常安全管理。
(五)坚持汇聚工作合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引导合作社、企业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结对关爱行动,推动在全乡形成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政务(便民)服务大厅,相关业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总体谋划和安排部署。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是结对关爱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亲自上手研究,以上率下统筹抓好本单位结对关爱工作。
(二)用好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精准。原“甘肃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精准帮扶”模块已迁移至甘肃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更名为“结对关爱行动”模块,用于记录、统计、分析全省结对关爱行动开展情况,业务负责人员要统筹利用系统、及时维护更新数据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村要摸清干部和对象底数、建立关爱台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与关爱对象结对。
(三)加强督查通报,统筹调度推进。要依托结对关爱行动信息系统,加强对关爱行动的动态监测,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结对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醒、督促落实。
(四)广泛深入宣传,褒扬先进典型。各村要加大对结对关爱行动的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家庭帮扶政策和申办程序,及时宣传报道结对关爱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努力营造全乡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的浓厚氛围。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鲜活事例、特色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对结对关爱行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个人和组织,每年以贾川乡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名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附件:1. 贾川乡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
2. 贾川乡结对关爱行动联系卡
3. 贾川乡结对关爱孤儿行动工作记录表
4. 贾川乡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
5. 贾川乡结对关爱特困家庭行动工作记录表
6.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7. 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8. 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9.贾川乡结对关爱特殊困难群众行动结对台账
附件1
贾川乡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志雄 乡党委书记
董小龙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郭成荣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段永平 乡党委副书记
袁 璐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挂职)
成 员:王 平 乡纪委书记
王平康 乡党委委员、党建办主任
周志雄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胡小军 乡政府副乡长
罗 骁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田海鹏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吴应科 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
张忠林 乡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郭东飞 乡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毛文炳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李文辉 乡司法所所长、林河村书记
宁洋洋 贾川村党支部书记
李永红 董湾村党支部书记
王小军 阳湾村党支部书记
黄芳荣 韩沟村党支部书记
邵琪琦 梅江村党支部书记
毛小翠 上湾村党支部书记
周世斌 吊坪村党支部书记
马文军 崖湾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袁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忠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曹春芳、鲁小艳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结对关爱工作日常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或分管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接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另行发文。
附件2
清水县结对关爱行动联系卡
关爱对象 | 家庭住址 | 县(州) 县(县区) 乡镇 村(社区)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健康状况 | 残疾类别 及等级 | ||||||||
类别 | 孤儿(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困难重度残疾人□ 特困人员□ | ||||||||
监护人 | 姓名 | 性别 | 与关爱对象关系 | ||||||
联系 电话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结对 干部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联系 电话 | ||||||||
结对 关爱 行动 工作 标准 | 结对关爱行动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民生工程,是“爱心甘肃”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的务实行动,是上门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开展结对关爱行动,以人文关怀、精神关爱为主,不用公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走访探视、感情联络、纾困解难、落实政策,做到精神有人关爱、心灵有人抚慰、困难有人帮助、权益有人维护。结对干部每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关爱对象联系交流不少于4次,到关爱对象家庭或者所在机构实地走访探视不少于2次。每次联系交流和走访探视后,通过结对关爱微信小程序填写工作记录表。 | ||||||||
附件3
关爱对象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住址 | 县 县(区) 乡镇 村(社区) | ||||
类别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联系 电话 | |||||||
监护人 | 姓名 | 与关爱 对象关系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 | |||||
结对干部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职务职级 | 省部级 | □正职 □副职 | ||||
厅局级 | □正职 □副职 □一巡 □省管二巡 □二巡 | ||||||||
单位及 职务 | 县处级 | □正职 □副职 □一调 □二调 □三调 □四调 | |||||||
乡科级 | □正职 □副职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科级以下 |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 ||||||||
结对关爱行动内容 | 联系 交流 | 了解孤儿日常生活、学习、健康和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 |||||||
引导孤儿勤于学习锻炼、养成良好品德、树立远大志向。 □ | |||||||||
走访 探视 | 与孤儿或者其监护人面对面交流谈心,看孤儿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学习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溺水、烫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 □ | ||||||||
提醒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孤儿做好自我防护。 □ | |||||||||
在机构工作人员陪同下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带孤儿到结对干部家中团聚。 □ | |||||||||
在机构工作人员陪同下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带孤儿进行户外活动。 □ | |||||||||
结合实际,为孤儿赠送书籍、文具、玩具、衣物等。 □ | |||||||||
落实政策 | 宣传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就业扶持、住房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政策。 □ | ||||||||
对照清单了解孤儿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及时落实到位。 □ | |||||||||
关爱 方式 | 线上: 电话□ 短信□ 微信□ 书信□ 现场:家庭□ 机构□ 其他□ | ||||||||
结对关爱行动工作记录 |
年 月 日 | ||||||||
清水县结对关爱孤儿行动工作记录表
注:工作记录主要填写通过联系交流、走访探视等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关爱对象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 证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 住址 | 县 县(区) 乡镇 村(社区) | |||||||
监护人 | 姓名 | 与关爱对象关系 | 联系 电话 | 身份 证号 | |||||
结对干部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职务职级 | 省部级 | □正职 □副职 | ||||
厅局级 | □正职 □副职 □一巡 □省管二巡 □二巡 | ||||||||
单位及 职务 | 县处级 | □正职 □副职 □一调 □二调 □三调 □四调 | |||||||
乡科级 | □正职 □副职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科级以下 |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 ||||||||
结对关爱行动内容 | 联系交流 | 了解困难重度残疾人日常生活、学习、健康、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 |||||||
引导困难重度残疾人保持健康心态、提振生活信心、乐观面对生活。 □ | |||||||||
走访探视 | 与困难重度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面对面交流谈心,看困难重度残疾人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日常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烫伤、摔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 □ | ||||||||
提醒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 | |||||||||
在监护人陪同下,协助困难重度残疾人进行户外活动。 □ | |||||||||
结合实际,为困难重度残疾人赠送基本生活用品。 □ | |||||||||
落实政策 | 宣传困难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教育救助、医疗康复、住房保障、就业扶持等各项政策。 □ | ||||||||
对照清单了解困难重度残疾人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及时落实到位。 □ | |||||||||
关爱 方式 | 线上:电话□ 短信□ 微信□ 书信□ 现场:家庭□ 其他□ | ||||||||
结对关爱行动工作记录 |
年 月 日 | ||||||||
附件4
清水县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
注:工作记录主要填写通过联系交流、走访探视等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关爱对象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住址 | 县 县(区) 乡镇 村(社区) | ||||
联系 电话 | |||||||||
监护人 | 姓名 | 与关爱对象关系 | 联系 电话 | 身份 证号 | |||||
结对干部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职务职级 | 省部级 | □正职 □副职 | ||||
厅局级 | □正职 □副职 □一巡 □省管二巡 □二巡 | ||||||||
单位及 职务 | 县处级 | □正职 □副职 □一调 □二调 □三调 □四调 | |||||||
乡科级 | □正职 □副职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科级以下 |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 ||||||||
结对关爱行动内容 | 联系 交流 | 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了解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健康和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 |||||||
引导特困人员保持健康心态、提振生活信心。 □ | |||||||||
走访 探视 | 与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面对面交流谈心,看特困人员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日常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烫伤、摔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 □ | ||||||||
提醒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 | |||||||||
动员引导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到机构集中供养。 □ | |||||||||
结合实际,为特困人员赠送基本生活用品。 □ | |||||||||
落实政策 | 宣传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权益维护等各项政策。 □ | ||||||||
对照清单了解特困人员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及时落实到位。 □ | |||||||||
关爱 方式 | 线上:电话□ 短信□ 微信□ 书信□ 现场:家庭□ 其他□ | ||||||||
结对关爱行动工作记录 |
年 月 日 | ||||||||
附件5
清水县结对关爱特困供养人员行动工作记录表
注:工作记录主要填写通过联系交流、走访探视等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附件6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一、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县社会散居孤儿为每人每年12960元(每月1080元)。按月直接拨付至孤儿或者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2.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我县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孤儿,不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肢体、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的每人每月110元,肢体、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每人每月100元。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 为孤儿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 关注孤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 教育和引导孤儿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 对孤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孤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尊重孤儿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孤儿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 保障孤儿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孤儿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 妥善管理和保护孤儿的财产;
8. 预防和制止孤儿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医疗康复政策
1. 对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 对孤儿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
3.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孤儿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4. 孤儿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5.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孤儿,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6. 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范围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予资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教育保障政策
1. 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孤儿,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按每生每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小学1000元标准,非寄宿生初中625元,小学500元给予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孤儿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一中每生每年1060元,六中每生每年960元。
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孤儿,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孤儿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2.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3.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是由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
4. 发现适龄孤儿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反映,由县级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五)就业扶持政策
1.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2.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等就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六)住房保障政策
1.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改计划给予补助。
2.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七)权益维护政策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县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每人每年12960元(每月1080元)。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2.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我县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肢体、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的每人每月110元,肢体、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每人每月100元。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 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 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 教育和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尊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 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 妥善管理和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财产;
8. 预防和制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医疗康复政策
1.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
3.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5.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6. 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独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1)手术。听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实施手术的脑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四)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生每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小学1000元标准,非寄宿生初中625元,小学500元给予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一中每生每年1060元,六中每生每年960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2. 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3. 发现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反映,由县级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五)权益维护政策
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
附件7
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困难重度残疾人是指全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生活保障政策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县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8580元(每月715元),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刚性支出扣减情况实行差额补贴。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指导标准为5580元,补助水平为每人每年一类的5580元、二类的5304元、三类的1068元、四类的744元(每月一类465元、二类442元、三类89元、四类62元)。低保金按月直接拨付至困难重度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账户。
2.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我县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肢体、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的每人每月110元,肢体、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每人每月100元。
3.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23年,我县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4. 代缴重度残疾人参保费标准。我县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 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 预防和制止被监护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教育保障政策
1. 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困难重度残疾儿童,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重度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小学1000元标准,非寄宿生初中625元,小学500元给予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在校困难重度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一中每生每年1060元,六中每生每年960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困难重度残疾学生,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困难重度残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困难重度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2. 对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学费补助,本人只承担总学费的30%,剩余部分由政府支付。
四、医疗康复政策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2. 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住房保障政策
1. 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2. 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六、就业扶持政策
1.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实现就业,支持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2. 统筹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家属就业。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对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倾斜,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
附件8
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特困供养人员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 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2023年,我县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1160元(每月93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260元(每月605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分为三档,每人每年一档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12元(每月451元),二档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612元(每月301元),三档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800元(每月150元)。
2.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2023年,我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 养老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我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的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4. 高龄津贴标准。2023年,我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80-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 对特困供养人员从吃饭、穿衣、取暖、用水、用电、卫生、环境、健康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2. 应妥善安排特困人员的住房,不得让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
3. 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病住院期间给予日常护理和住院陪护;
4. 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提醒,提高特困供养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关注特困供养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必要的心理抚慰;
6. 妥善管理和保护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
7. 尊重特困供养人员的人格尊严、个性特点、生活习惯,严禁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供养人员;
8.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
四、医疗保障政策
1. 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 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
3.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4.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供养人员,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5.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五、住房救助政策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
六、权益维护政策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