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东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东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登记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设置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由所在镇政府履行财务监管责任。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由镇财政所代管,由镇财政所固定专业会计人员担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1名,由村文书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及监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三章 收入支出及现金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全省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由村民大会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的集体决策意见。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设置账外账。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章 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与存货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资产管理、使用、定期清查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清查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金额、规格型号、可使用时间、使用部门及使用人。
第九条 “村集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有些批量购置的工具和设备,单项价值虽低于规完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上级部门、镇政府及帮扶单位统一配备或赠送的设备及物品凡是达到起点金额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章 结余分配管理
第十条 结余主要指收入扣除费用之后的余额。可分配结余是结余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结余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余分配顺序如下:
(一)弥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社员红利
第十二条 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由各村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提取比例后进行提取。
第十三条 社员红利的发放由各村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章 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村集体公示栏,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收支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会计档案及其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会计报表类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但报账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账簿,其中《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会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由报账员负责登记。档案资料统一由镇财政所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