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委发〔2020〕48号
中共远门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现将《“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远门镇委员会
2020年04年11日
远门镇“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发挥广大妇女和家庭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消除视觉贫困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县妇联关于集中开展“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我镇妇联决定在全镇深入开展“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和《全国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目标任务,以“巾帼共建美丽家园”为主题,以“美丽庭院”创建为主要内容,通过引导全镇妇女和家庭积极投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妇女素质,弘扬良好家风,提高生活质量,以家庭面貌的焕然一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加快文明乡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应有贡献。
二、行动目标
动员辖区内12个行政村的广大妇女从自家做起,真正发挥“女主人”的主力作用、核心作用,带动家庭成员,共同打造美丽、清洁、有序的家居环境,努力做到 “七净一规范”即:门前屋后干净、院落干净、室内干净、厨房干净、床铺被褥干净、厕所干净、个人卫生干净、物件摆放规范,争创“美丽庭院”。动员妇女群众争当巾帼志愿者,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投身村庄清洁、美化环境行动中,带动全村参与治理垃圾乱丢乱扔、柴草乱堆乱积、农机具乱停乱放、污水乱泼乱倒、墙壁乱涂乱画、“小广告”乱贴乱写、畜禽乱撒乱跑、粪污随地排放等问题,共同维护好门口、路口、村口、河道的清洁卫生,实现“家里门外净起来,庄前屋后绿起来,庭院景色靓起来,乡村环境美起来,健康状况好起来”;广大妇女要争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宣传员和监督员,把良好行为习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传播给家庭成员和广大群众,促进形成“人人讲文明、家家爱清洁”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宣讲活动。镇、村两级妇联主席要组织巾帼志愿者以及镇、村干部等人员组建“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志愿团入村入户宣传、培训,向广大农村妇女和家庭传授卫生清洁、绿色生态、低碳生活、科学文明的理念和知识,帮助妇女革除陋习,提升个人形象和家居环境,使清洁行动知识入脑、入心、入家庭,通过规范教育,引领广大妇女争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和美丽庭院创建的主力军。
(四)开展帮扶助困志愿服务活动。镇、村妇联主席要带动巾帼志愿者从实际出发,定期对五保户、残疾人户、患大病户、缺劳力户等家庭开展对口整治帮扶,着力解决他们的家庭环境、个人卫生问题。帮助他们清理庭院、清运垃圾、清洁玻璃、整理杂物,保持室内外整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老、弱、病、残及孤儿进行理发、洗漱、换洗衣物,改善个人卫生形象,并积极引导他们养成健康、文明、卫生好习惯。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生产活动,对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实现物质、视觉、精神同步脱贫,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四)开展村庄清洁活动。镇、村妇联主席要带动广大群众对后沟、远门、团庄等9个自然村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清理村庄巷道、房前屋后、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场合积存的零星垃圾,清除淤泥、杂草等,集中组织各村八大员建设绿化带,种植百日草、油松等全面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村庄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妇联要充分认识开展“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我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此项行动作为推进“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的重要内容,作为助力乡村振兴的有效手段。按照镇党委、镇妇联的安排,集中力量合力攻坚,限期整顿房前屋后乱堆乱放、乱圈乱占现象,帮助和指导清洁庭院及屋内环境卫生,加大拆危治乱力度,对残垣断壁、危旧房进行全面清理,美化绿化公共区域,装扮出美丽、清新、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抓好示范带动。由镇、村妇联牵头,鼓励辖区内群众积极参与“巾帼共建美丽家园”清洁行动。评选出“优秀环境整治巾帼志愿者”先进典范,镇妇联实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推荐优秀典型报县级表彰。撬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因地制宜树立环境卫生标杆典范。对屡教不改的采取张贴 “黑榜”“硬核喊话”和村两委靶向包干办法督促其整改,确保不落一户。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建立平时督导、专项督查、整改落实和定期“回头看”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确保“清洁行动”规范化、常态化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交流,带动更多妇女和家庭投身“清洁行动”,不断彰显妇女和家庭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中的巾帼担当、巾帼力量。
远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