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sthjj/2022-00024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22〕38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0




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相邻区域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县生产、生活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清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清水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处置、善后,以及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跨县界突发环境事件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或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构成。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及命令,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较大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支持,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支持。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传达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或通报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清水县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为现场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为现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清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重点对以下区域开展监测监控:水源地、重点路网、生态红线区;工业园区、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住建、水务、农业、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和行动

预警分为风险预警和事件预警。

1)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防范性、提示性预警。在前兆信息显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时,发布风险预警,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加强防范,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当风险预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向县政府提请发布风险预警:

①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大风、暴雪、寒潮、冰雹、沙尘暴、龙卷风、洪水、干旱、山火等极端天气预警时;

②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时;

③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几率可能增大时。

风险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组织实施,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提供相关信息,预警信息可通过网站、短信、电视台、微信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风险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通知区域内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危化品生产、存储、转运等环节的隐患排查,做好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的隐患排查;

②环境风险企业按照相关规范加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③应急管理局重点对危化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重点对企业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等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公安局、交通局重点对危化品运输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

2)事件预警

当敏感受体已经受到污染物影响或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时,由指挥决策组组织应急监测组和应急专家组会商并决定发布事件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开始进行应急准备、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提醒信息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事件预警:

①水源保护区的陆域受到污染或水域面积将要受到污染;

②其他非水源地保护区的河流已经或将要受到污染;

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可能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发布事件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事件级别。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③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清水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一般性群体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立即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区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见附件5,接报信息记录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档案文件保存。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3.3.4  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麦积、张家川、秦安等县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或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县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特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配合甘肃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或Ⅱ级响应条件:

1)造成跨省、市界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2)初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3)经研判,其他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情形。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Ⅲ级响应条件: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危化品泄漏影响或可能影响敏感水体(如水源地连接水体、跨省市断面等)时;

2)有毒有害气体(如液氨、煤气、天然气等)大量泄漏、影响或即将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市生态环境局不能独自处置时;

4接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5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4.2.3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条件:

接到以下信息经核实已造成或将要造成环境污染、但未达到 Ⅲ级级响应条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1)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2)接到企业报告的危化品泄漏信息、或其他安全生产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信息时;

3)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4)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接到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

5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根据收集到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或事件报告信息,经应急指挥部研判决策,当达到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响应级别时,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Ⅰ级和Ⅱ级响应措施

达到Ⅰ级和Ⅱ级响应条件时,天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开展应急行动。

4.3.2  Ⅲ级响应措施

达到 Ⅲ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行动。

4.3.3  Ⅳ级响应措施

达到Ⅳ级的响应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需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应急监测

由应急监测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监测。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负责样品检测、处理检测结果、出具监测快报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给指挥部。

县委宣传部负责每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或电视台等方式,对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学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助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县卫健局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人员健康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井、水厂的水质监控,保障出厂水质安全。

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城区饮用水输送过程的水质监控,保障管网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监控气象条件,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降水量等。

对于监测点位距离远、或者状况复杂监测难度大的事件,当不能及时得出监测结果时,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有经验的人员和专家,对污染现状作出判断,为应急决策组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在应急监测有序开展后,重新补充精确的监测结果。

便携设备的监测结果作为定性数据供污染趋势判断参考,不作为正式的监测结果,在污染现场使用便携设备监测的,应同时在监测点位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分析方法一致的应急监测车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正式监测结果。

2)安全警戒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漏事件时,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在事故点及危化品已经污染的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同时,在前方来车方向设置减速和前方事故标志。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水务局在河流、沟道等受污染水体周围设置警示牌或悬挂警示条幅,警示周边人群不得取水、放牧或以其他方式靠近污染水体,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将警示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人群。必要时,安排人员在污染区域巡查。县公安局负责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县公安局在污染源周围、受污染影响区域周围设置安全防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避免公众受到健康危害。

3)污染处置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事业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指挥部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消防大队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和企事业单位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牵头制定污染去除方案,污染处置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污染去除措施。地表的污染物,涉及交通运输事故的,由县交通局组织,其他事故造成的陆地表面污染物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组织,通过收集转移、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或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清理。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由县水务局、各供水及管理单位采取投放药剂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由采取开闸放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事业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喷淋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处置措施由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县消防大队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大气污染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县消防大队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资源调用

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事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特征,判断需要的物资种类并预估物资数量,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等单位,调集物资到现场物资存放点或做好调配准备。

清水县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调用程序:

①指挥部统一调用: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物资。应急保障组根据确定的物资种类与数量,做好联系、调配、购买、分发、统计、登记等工作。

②各工作组申请调用: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各工作组需要增加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计汇总后,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批复后由物资保障组调配;情况紧急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直接向应急保障组提出物资增调要求及紧急情况说明。

③跨区域物资调用:当清水县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县区或市级的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负责联系协调,应急保障组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具体接洽并完成调配工作。

5)人员疏散及救治

①人员疏散及健康防护

由应急保障组和社会稳定组负责。

当发生污染气体泄漏且气体毒性与泄漏量可能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由指挥部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应急决策组决定实际疏散范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负责具体组织疏散。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物资,县委宣传部和通讯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话等方式通知疏散区人员,告知疏散地点、疏散路线、需自行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其他疏散注意事项。

当泄漏的污染气体不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但因异味等问题影响公众正常生活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媒体或社区通过广播、新闻、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包括:紧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减少出行、出门佩戴口罩等,并告知影响可能持续的时间。

②人员救治

由医学救援组负责。

县卫健局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6)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短信、人群聚齐区的广告屏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谣言。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和结果、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等。

4.4  处置现场关键点位设置

应急响应开始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设置关键点,包括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点、物资存放点、紧急救护点。关键点位选址原则如下:

现场指挥部:在污染事故现场或关键的应急处置现场附近设置现场指挥部(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有现成办公场所或民房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征用办公场所或民房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无办公场所或民房的,选择开阔平坦处搭建帐篷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地点要满足交通便利、通讯顺畅的要求。

人员集合点:人员集合点作为应急人员到达污染现场后的集合点,可将现场指挥部外围作为人员集合点。在现场指挥部未建立起来时,选择距离污染现场1公里范围内(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空旷场所作为集合点。集合点要满足交通便利、处于污染现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地面空旷的要求。

物资存放点:在污染事故现场附近设置物资暂时存放点,存放点需满足的要求有:运输车辆能够通行、有平整地面、避开低洼处、距离应急措施实施现场足够近。根据存放物资的特性、天气状况等因素,物资存放点增设隔水层、防水棚等物资保护措施。

紧急救护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有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疑似损害的情况出现,除了在区域内的医院开通应急绿色通道外,还要在现场设置紧急救护点。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紧急救护点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由医疗机构派出急救车、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驻扎在紧急救护点处理突发状况;对于非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由于一般不会出现紧急人员健康损害情况,可在人员集合场所内设置救护点,以备不时之需。

4.5  响应级别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经指挥部研判决策,及时报告更高级别的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响应级别升高时,由县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发布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4.6  响应终止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由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污染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主要参与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会商,会商认为可终止应急的,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

1)污染源得到完全控制,气态或液态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质不再向环境中泄漏;

2)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没有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物质,采用本底值作为规定限值,或由指挥部根据其他标准或专家研判决策确定需达到的规定限值;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人身健康威胁基本消除。事件信息经核实属于纯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时,即刻终止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依法报请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清水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各部门配合相关工作。调查需查明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应急处置效果等,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结果,由公安部门组织对涉事企事业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市生态环境部局清水分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5.2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需要开展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对应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供水工程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置。

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

相关部门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

保险公司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清水县辖区内组建的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和监测队伍以及公安、消防、应急、民政等多部门、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发挥专家决策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保障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物资保障。应急时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配合县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紧急征用、调用工作。环境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加强物资储备和物资库建设。动态管理全县范围内应急救援物资信息库。依据清水县行政区域范围特点,不断完善县级应急救援物资库物资储备,还可通过环境应急物资与其他应急物资合建的方式,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基地,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物资保障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一般(Ⅳ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应急期间,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发改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集数据分析、自动预警、趋势预测、专家研判、会商决策、联动指挥于一体的应急工作平台,建立完善辖区内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工作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与演练

7.1.1  预案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培训,包括对监测人员的监测技术培训、对处置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等,提高应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培训中可以设置情景演练等内容,将理论培训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7.1.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通过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1.3  演练评估

演练过程中,组织专家或同行业有经验的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操作熟练度、工作程序合理性、应急措施科学性、演练内容与预案的匹配度等,演练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结果和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预案和改进演练的重要参考。

7.2  预案修订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2)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3)演练评估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4)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对预案中的不同部分进行修订时,根据修订内容,可采用不同的修订、审批、印发程序。对预案正文内容进行修订时,需要按照完整的修订程序进行审批和重新印发。

7.3  宣传普及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污染预防、污染处置、健康防护等基本知识和常识,告知所在区域存在的环境风险,采用编印、发放公众防护宣传资料、制作简明易懂的推送信息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提高群众对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认识,避免事件发生时出现恐慌。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822日由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政办发〔2018160号)自行废止。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清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清水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5.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清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中心、清水公路段、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作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参与危化品、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和后续安抚、生活保障工作;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建设;统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消防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督促监管企业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

县消防大队:负责配合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消防救援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参与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的火灾扑救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民政局: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地质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管辖范围内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统一协调指挥因道路交通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全县交通运输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组织好受困群众转移及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省属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做好路面障碍物清理、交通疏导、道路封闭等工作。

县水务局:配合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监测单位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及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并将水质监测结果定期报县政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指导。

县畜牧中心:参与畜禽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商务局: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县地震局:负责对事发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县机关事务中心:保障县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在应急期间所需公务用车工作。

清水公路段:负责清水境内所辖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收集、汇总因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公路损毁情况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制定省道道路保通保畅工作计划,及时恢复受损道路。

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阶段饮用水的供应、恢复与保障工作。










附件3

清水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指挥决策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应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安排部署应急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清水公路段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及时收集、汇总因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公路损毁情况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开辟专门通道,对参加应急工作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疏导、道路封闭等工作。加强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在应急状态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道路封闭等工作。

三、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气象局、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等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县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应急所需公务用车;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六、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九、应急专家组。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4

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位

值班电话

传真

省生态环境厅总值班室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生态环境局

0938-8239637

0938-8214104

政府办公室

0938-7151270

0938-7151061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

0938-7571832

0938-7571832

应急管理局

0938-7151517

0938-7151517

县消防大队

0938-4941820

0938-4941820

发改

0938-7151210

0938-7151210

工信局

0938-7156400

0938-7156400

公安局

0938-4941514

0938-4941514

民政局

0938-7151521

0938-7151521

财政局

0938-7151037

0938-7151037

自然资源局

0938-7151522

0938-7151522

住建局

0938-7151306

0938-7151306

交通局

0938-7151175

0938-7151175

水务局

0938-7151353

0938-7151353

农业农村局

0938-7151249

0938-7151216

畜牧中心

0938-8884687

0938-8884687

商务局

0938-8885100

0938-8885100

卫健

0938-7151101

0938-7151101

市场监管局

0938-7155924

0938-7155924

气象局

0938-7151266

0938-7151266

地震局

0938-7151530

0938-7151530

机关事务中心

0938-7155068

0938-7155068

清水公路

0938-7156571

0938-7156571

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0938-7110816

0938-7110816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报告人单位


   


联系电话


发生时间


接报时间


发生地点


事件基本情况

(起因、性质、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等)


周围学校、医院、村庄、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点分布及受影响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相关部门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需要支援的项目


附件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