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水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天安办发〔2021〕1号)、县安委会《关于印发<清水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安委发〔2021〕1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我县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 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各类环境 安全风险,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 境事件发生,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排查重点
1. 全县涉危涉重涉核企业;
2. 采石、建材、加油站、国梦能源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3. 牛头河、汤峪河、后川河沿线入河排污口、河道采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
4.清水县疫情防控定点医院和18乡镇卫生院。
(二)排查内容
1.重点检查环境应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环境应急监测预警 措施是否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是否落实、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培训是否组织、应急物资和 设备等是否充足并保持良好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入手,针对安全处置、清库减存及规范管理责任落实等方面,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转移、自行利用、委托利用、委托处置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规范化建设情况;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是否规范、核与辐射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及落实;
3.重点检查涉疫企业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集转运和处理处 置情况;
4.重点检查前期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整改 是否落实、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是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责任、要求、时限和应急预案;
5.重点检查涉水企业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 池等;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是 否存在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是否存在废水偷排、稀释排放等环境问题,是否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或未集 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
7.重点检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 情况,主要指存在未批先建、久试不验、批建不符、未建先投等环境问题。
三、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1月18日一1月23日)。我局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认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查清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2.检查整改阶段(1月23日—2月1日)。我局对各相关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将下发整改通知。
3.总结阶段(2月1日一2月8日)。由市局对我县环境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分级分口把守,对当前环境安全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整改落实。排查整治要盯住重点单位、重点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绝不能走过场。该限期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采取 措施,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故发生。同时还要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我局既要组织安排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又要严格检查,强化监管;各企业要落实自身主体责任,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