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水市
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天水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天水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工作机制,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违法行为。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为重点,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炼制、焦化、医药化工、钢铁、铬盐生产、皮革鞣制等行业为重点。
(二)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三)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信访举报中涉及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单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结合持有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清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甘肃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安全职责,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别,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
1.环评环节。核查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否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并排查企业环评与危废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的“相符性”。检查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照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判断危废产生量、属性、种类、贮存设施等变化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对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排查中发现的脱离生产装置而未确定属性及后续贮存等管理措施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开展属性鉴别工作,其结果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2.申报环节。全面排查企业申报与危废实际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的“相符性”。检查企业危废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申报情况与项目环评、危废台账(包括原始记录)、现场实际之间是否一致,判断是否存在未如实申报的情况。通过监测企业原料、产品、能耗、污染防治药剂使用数量等信息,夯实申报基础,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建有完善可靠的台账记录制度和体系,确保申报数据可靠、准确。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不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或者申报登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3.贮存环节。全面排查企业危废、固废规范化贮存情况。检查贮存设施是否经过环评审批,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贮存设施或贮存设施建设不规范;检查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完善并正常运行;检查场所分区是否做到空间分配合理、废物分类是否做到贮存有序、危险废物是否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台账记录是否做到台账与实际相符;检查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是否规范。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贮存前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督促企业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监管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列入监管范围的固废的堆场、堆放点、露天场所、围挡、大棚、废旧设备堆放点等进行清理,防止污染场地;对贮存场所未申报或危废未放置于指定场所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4.利用处置环节。核实产废单位是否将危废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自建危废焚烧设施是否规范运行,对超量、超期贮存不及时处置的危险废物,应由企业提出限期解决方案,防止长期贮存带来环境风险隐患。核实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实际接收、利用处置、次生、贮存的“相符性”,全面排查企业经营许可、接收(包括应急接收)、利用处置、次生、贮存之间的数量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超量经营的情况;全面排查企业入场分析记录、经营台账记录、在线监控记录、转移联单等,判断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不按照经营许可证利用处置废物的情况,对超范围接收的要提出解决方案;现场核查危险废物库存量,判断累计贮存量是否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对比台账和实际经营、申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期贮存等违法行为,对超量、超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由企业提出合理时间予以处置,到期未落实的,限制其继续接收危险废物。对排查中发现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及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5.重点问题排查整改。对涉及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信访举报中危废固废突出环境问题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要求企业深入开展历史遗留的填埋、倾倒固体废物问题的自查自纠,对已排查出的危废、固废问题,尽快妥善处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行问题隐患清单管理、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各地对所有问题隐患一律拉出清单、明确责任、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挂账销号。整改期间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根据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切实消除处置能力瓶颈,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等事故。
(五)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6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甘环固体发〔2020〕4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1月)。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2020年11月6日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局。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月至12月)。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要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2021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等报送市局。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至10月)。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2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将于2022年上半年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回头看”巡查,并做好迎接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整治“回头看”巡查相关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实施督导问责。综合运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市局将适时对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导,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