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加快提升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固废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全面应用“甘肃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废信息系统”)开展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转移、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等工作,实现全市固体(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切实掌握全市固体(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基础数据,强化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二、账号管理
(一)企业。全市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均需在固废信息系统上注册,每家企业只能注册一个帐号,企业设分公司且法人不同的需另行注册。账号必须由产废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填报。
(二)管理部门。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帐号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分配,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废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辖区内重复注册、关停注销的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局冻结账号。
三、固体(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一)申报范围。固体(危险)废物申报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具体如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指其固体或液体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指持有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要求的豁免经营单位;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指19张床位以上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防疫站)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是指其工业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如尾矿、矸石、粉煤灰、炉渣等)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不纳入申报登记范围。
(二)申报时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于2月28日前完成上年度的申报登记工作。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产生一种以上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基本信息中同时勾选填报。
2.固废信息系统实行零申报,除企业注销、设备拆除等确定不再产生固体(危险)废物的单位外,所有申报单位须按照填报指南的要求,应填尽填,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准确填写废物名称、代码和危险特性。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应急预案须全文上传,图片要端正清晰。
4.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与年度转移计划相关联,企业申请的年度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若超出管理计划中填写的范围,则需重新填报、审核、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中存在缺项、错报、漏报、瞒报、逻辑错误的企业提交的转移申请不予通过。
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身产生固体(危险)废物的,应同时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和固体(危险)废物产生数据。
6.申报单位备案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报各分局备案确认。
7.各分局应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日常监管及监测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全口径清单,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汇总更新。
8.2021年1至3月将作为新旧危险废物名录的过渡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同时在固废信息系统中并存,系统将提供新旧名录变更登记表,2021年度申报登记工作(申报数据为2020年)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2021年度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台账、企业增加危废信息等操作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四)数据审核
1.审核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期申报,对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 真实性负责。
各分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应申报企业按期申报,对辖区内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重点为数据的完整性与企业整体情况的一致性,申报数据必须与环境统计系统填报数据保持一致,同时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2.审核时限
各分局应于2月28日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年度申报数据审核;3月15日前完成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年度申报数据审核。
3.审核要点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正确填写行业类别与代码、原辅料与产品信息等内容,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台账、培训制度、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制度并上传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对应文档。重点审核危险废物名称与代码一致性、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合理性、危险废物贮存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性、危险废物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等情况。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审核其实际经营规模、种类与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一致性,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的合法性。
(3)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应急预案与台账,重点审核数据填报完整性、逻辑性。
四、危险废物转移
固废信息系统已全面施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国家行政机关罚没的危险废物,由该行政机关在固废信息系统内注册帐号,作为产废单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以实现危险废物安全转移处置,有特殊物品销毁规定、保密等要求的除外。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由相关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请各分局登录固废信息系统提交转移计划,在预定期限内完成转移处置工作,各分局应加强现场监管,防止危险废物流散、泄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五、豁免管理
符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企业,应在固废信息系统内注册,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实确认符合豁免条件后,发放豁免许可证编号。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物代码772-002-18)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时,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产生、贮存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固废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应充分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做好固废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答疑、审核、检查等工作。
(二)提高监管力度。各分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动对接标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从严落实填报信息审核,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力、虚假申报、违规经营、非法转移等情况,要严格依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大对重点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做好警示教育,形成震慑,有力推进固废信息系统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