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tuiyijrswj/2021-00027
  •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退役军人局发〔2020〕16号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第二批补缴社保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退役军人局发〔2020〕16号

 

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士兵

社保接续第二批补缴社保费

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天退役军人组发〔2019〕3号)精神,县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出台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19〕106号)。按照“方便快捷、规范运作、安全高效”的原则,设立了由退役军人、人社、医保、民政等部门组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全面开展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受理核查工作,准确认定了需办理社保接续退役士兵的身份,核实了服役年限、断保时长和需补缴的社保资金等相关数据。

为了全面落实社保接续补缴政策,经4月2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社保接续的退役士兵第二批补缴13人,共补缴社保费357851.26元,其中单位缴费238565.9元,个人缴费119285.36元。由于这次补缴的退役士兵都是原单位改制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和无安置单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单位缴费部分统一由财政资金补缴。财政补缴资金238565.9元直接划拨社保费征管机构,个人补缴资金119285.36元由本人直接向社保费征管机构缴纳。

  

                         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