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tuiyijrswj/2022-00008
  •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全县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全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已于2021年12月14日正式启动。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正面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执证人基本信息、相片等内容,既便于识别,又体现尊崇,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将于2022年4月初全面开展优待证申领工作,于202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优待证申领和制发工作。目前,我县已与县农业银行进行了业务对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系统设备升级调试、工作筹备等相关工作。优待证申请前,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完成建档立卡工作(提供材料清单附后)。完成建档立卡后,申请人就可以提出优待证申领申请。申请人户籍地在我县的人员应向户籍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对户籍地不在我县的申请人,需在常住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或有常住地房产证明的,可以在我县申领优待证。申领顺序。申领工作按照先面向复员军人、“三属”等信息档案完整对象开放,然后再面向其他对象的顺序进行。

申领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含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受托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完成建档立卡后提出申请。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方便申请人安排时间,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前预约,避免人员过度集中。  

(2)网上申请。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https://fwpt.mva.gov.cn:9433/net-portal/login)。(3)入户办理。对年老体弱、残疾行动不便的对象或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有关人员,经本人及其家属申请,由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入户办理,提供上门服务。优待证申领相关政策可就近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中站咨询。

感谢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请你们尽快到所在乡镇办理,我们将全力为大家提供便捷、舒心、热情的服务!

特此公告!

 

清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38-8870599

清水县永清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151663

清水县白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196000

清水县红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381000

清水县白驼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374124

清水县松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328000

清水县王河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341000

清水县远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569000

清水县土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571030

清水县郭川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470000

清水县金集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462508

清水县贾川乡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432000

清水县丰望乡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21000

清水县草川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10052

清水县陇东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32000

清水县黄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51000

清水县新城乡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74003

清水县秦亭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81002

清水县山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938-7299000

 

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2月22日

 

附件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

提供材料清单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批准书(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6)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6个月以内)。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G和JPEG两个格式各一张;分辨率300DPI,大小20K—50K。(标准: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5)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6个月以内)。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G和JPEG两个格式各一张;分辨率300DPI,大小20K—50K。(标准: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