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
发放2020年4月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按照省民政厅下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18〕82号)、天水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经个人申请,我局审批,并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2020年4月份共有1户1人城镇困难群众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30000元。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将由财政局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账户进行发放。各乡镇和社区收到通知后在所辖区公示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