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清水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中心、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明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清水县“三管双签一监督”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清水县医疗保障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活动。
第二条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纪检审查、张贴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管双签一监督”财务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三管”即:党委管人,行政正职领导管事,在班子成员中推选一名副职领导管财;“双签”即:实行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签字;“一监督”即单位纪检负责人(局属单位推选一名原则性强的同志)每月审查单位账务,在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公示表上签字,并张贴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工作由局财务股统一办理。局财务股应配备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并明确财务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财务印章须分开保管,局法人代表印鉴由会计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股出纳保管,其他财务人员个人印鉴自行保管。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我局为同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每年由局财务股按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局属各单位要及时上报本单位的预算,由局财务股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
第五条 全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股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第六条 决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每年应组织编制一次年度财务决算,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全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局财务股统一组织编制,并报局务会议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本年度收入、支出、结转、结余、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年度支出预算和实际支出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对比说明,当年费用收缴情况,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等。单位经费支出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
第九条 单位资金必须纳入统一管理,资金拨付一律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财务股进行拨付,严格管理资金;下属各单位资金支出每年由局主要领导、纪委和局财务股相关机构、人员,对下属单位资金支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收支。
第十条 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
第十一条 单位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二条 支出包括:“三公”经费支出、人员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缴上级资金支出和捐赠、帮扶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压缩“三公”经费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对全局公务差旅费、办公用品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另行制订管理制度,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和有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各项支出,由局财务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审核签字程序为:支出原始票据首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整理粘贴相关附件,经相关股室负责人把关审核签字后再由财务会计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签字确认,会计审核后依次呈送给分管工作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最后呈送主要领导把关签字。财务人员报账完毕后,及时做好记账和账务凭证装订保管工作。
财务支出必须坚持“随发生、随报账”的原则,日清月结。项目和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三公”经费必须在支出之日起,一周之内报账,最长不得超过一月,逾期不予报账,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资金往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网点通过划转、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往来结算,不使用现金往来结算,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和审核把关,确保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第十九条 单位间往来结算的,一律通过银行公存账户资金结算。单位对个人或企业通过公存账户或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经审核报销的差旅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等公务活动费用实行公务卡或银行卡结算。会议费、招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一律通过单位之间银行公存账户进行往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三公”经费的管理,其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审核人、审批人、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