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rmzfbgs/2021-00115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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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9-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72号)及《关于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56号)文件要求,现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及服务职能简介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2500元。

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及起付线标准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单次就医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报销;单次就医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于年内累计就医超过起付线时予以报销。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转诊手续的参保患者基本医保报销降低部分。

自2018年6月1日起,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一年只计一次,不再按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形区分。年内累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及除外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报销金额单独计算,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