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
认真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省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参保扩面
(一)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在做好参保缴费工作中,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的原则。立足保基本、全覆盖,分类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保障合理待遇,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质量,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297615人并分解下达各乡镇(见附表1)。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结合年度预算,立足实际、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年度参保计划,稳步提高参保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利于增强医保基金共济保障能力,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有利于提升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健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64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明确的标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市县财政分别分担102.4元、13.6元,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要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财政部门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政策,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在2021年参保缴费后,按照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54号)的规定实施参保资助。其他人员代缴标准等县政府研究后另文下发。所有人员全部缴纳医疗保险后,医保部门根据乡镇清理上报的认定名单,将参保资助资金通过一折通返还参保群众。
(四)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1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五)严格执行时限要求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