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hagnwuju/2021-00002
  • 发布机构: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县委办201948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印发。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7


                                        清水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委办2019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水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县商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委和县委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全县商务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有关贸易、国际、国内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全县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县商务运行状况,研究解决商务体制和商务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制订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商贸物流体系和通道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标准化;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直销、汽车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酒类流通备案,落实药品流通规划

(三)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四)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落实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五)负责和指导全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管理商品贸易秩序,指导品牌保护、商业信用建立;推动商贸行业文明建设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六)组织实施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

(七)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八)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牵头拟订我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生活服务业)和会展业管理促进工作。

(九)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拟订并实施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多双边全县的无偿援助赠款业务

(十)负责全县内外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拟定赴境外举办上述商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县贸业务指导、队伍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县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全县酒类、药品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酒类流通备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职责由商务局承担。

第四条  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商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议案提案办理、对外宣传、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协调本局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文献的编纂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政治学习和考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本部门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等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行业管理股。负责全县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和指导全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对全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重大案件进行督办;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指导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和有关应诉事宜;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全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落实商贸服务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落实促进餐饮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促进全县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成品油流通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和酒类流通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商贸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直销、汽车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活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美容美发业、洗染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执行落实有关食品放心工程等政策规定;承担全县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综合股。落实健全规范全县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及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加工和供应链管理工作。落实全县国内贸易运行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政策;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落实全县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全县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交流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工作;负责国内各种商品展销会、洽谈会的组织、筹备和对外联络工作。参与国内举办的重大招商和经贸活动;负责全县经济协作的调研和信息综合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指导我县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参加县内外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和交流会的筹备及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商务系统项目库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县对外贸易发展规划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各类商品、原材料、技术和设备的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加工贸易政策及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指导进出口交易会、境外商品展会和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对外贸易运行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对外贸易信息、数据的汇总、分析及处理、发布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县扶持对外贸易发展相关政策的贯彻和项目的实施执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拟订我县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规划;依法监督管理我县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负责我县出国(境)业务团组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上报审批及国(境)外经贸宾客的邀请;负责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对我县的无偿援助项目及赠款工作;牵头组织我县经贸对外谈判;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统筹推进县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落实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促进全县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和健康发展;拟订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负责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促进全县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的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落实全县通道物流产业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国际货运航班、航空货运物流支持政策。对涉及通道物流产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国际货运班列和航空货运包机常态化运行。指导建立国际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推进通关便利化。整合资源发展通道经济,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第五条  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20193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