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水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县商务局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四条 清水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本制度应与相应的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制度等在清水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公示。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并录入“甘肃省商务发展项目储备平台”,项目建设内容及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管理制度经市级商务部门核定后,报省商务厅备案。经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正式行文说明理由并再次备案。
第七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项目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在商务部“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八条 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三章 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
第十条 按照全省和清水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和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明确验收职责,开展项目阶段任务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阶段任务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工作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商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商务厅。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指导及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省、市商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